案例一2022年3月9日,義烏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義烏市福田街道工人北路某地下室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處存放有甲醇與蓖麻油混合溶劑2L裝206桶,3L裝58桶,共計586L。
經現場勘查,該處房屋一樓為商鋪,二至四層為住宅,周邊東南西北均為居民區。當事人潛某某未能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涉嫌非法經營、儲存。
義烏市應急管理局于2022年3月9日對潛某某立案調查,2022年3月24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2年5月19日,義烏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潛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
案例二
2016年12月4日,重慶市黔江區城西街道冊山社區一處居民房發生火災。經過執法人員后續調查,該窩點系經營者王某租用當地村民的房屋,房屋內儲存有3000多斤甲醇燃料,在沒有辦理合法手續、沒有配備消防器材的情況下,經過勾兌、分裝后銷售給各餐館作為燃料使用。
火災原因是工人在利用電動泵對甲醇進行分裝操作時,電源插座不慎掉落到殘留在地面的甲醇上,從而導致起火。執法部門依法追究經營者王某的責任,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