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規定》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13天。《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職工選擇休婚假的,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在休假方式上,職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選擇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為新人和用人單位都提供了更靈活的安排空間。根據《規定》,職工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
來源:潮新聞